選舉實施原則
參選者應於本(總)會公告參選登記日(115年1月14-21日下午5時前)依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(或繳交必要之保證金),於上班時間(上午9時至下午5時)親自或委託他人(附委託書)至本(總)會完成登記,逾期不受理(含補正期間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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