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比賽日程:113年4月7日(星期日)至4月11日(星期四)
二、比賽場地:新北市微風運河
三、聘任資格:
1. 裁判需具A級裁判證,以有效期間內,具輕艇競速及輕艇激流裁判證者優先錄取。
2. 賽事期間【113年4月6日至4月11日】,如未能全程參與,或擔任各校隊職員者請勿應聘。
3. 依據籌委會規定:
(1) 擔任113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項目之審判委員(或技術委員)、裁判長、裁判、裁判助理,若有二親等內之親屬參加該項競賽種類者,不得擔任該項競賽運動之審判委員(或技術委員)與裁判。三親等內之親屬參加該項競賽種類者,不得擔任該項競賽運動該場次之裁判;技擊運動種類,則不得擔任裁判長。如有違反前述情形者,將接受執委會議處,不得有異議。
(2) 擔任113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組團或組隊單位之隊職員、教練、領隊、管理等職務者,不得受聘為審判委員(或技術委員)或裁判、裁判助理。
(3)擔任113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項目之審判委員(或技術委員)、裁判長、裁判助理(含紀錄、計時、報告員、技術人員)之年齡,應依據各競賽種類之國際比賽規則規定辦理。未有規定者,審判委員(或技術委員)、裁判長以未滿70歲;裁判以未滿65歲者為原則。
(4)裁判聘任以北北基桃裁判佔60%、外縣市裁判佔40%為原則。
*如有意願擔任裁判者,請於112年9月3日前回覆,協會信箱: tpedragon@yahoo.com.tw